慧通综合报道:
土地制度改革再次迎来历史性节点。
日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财产权利。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为12.77亿亩;截至2010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为2.5亿亩。即便不包括农民承包的林地、草地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激活的农村土地至少达15亿亩。
据专家估算,仅承包耕地一项,每年将撬动1.3万亿元资金;而农村建设用地的价格可能高达130万亿元。
激活土地这一农民最大的资产,必将唤起沉睡的巨量资本,给农民、农村及相关产业带来无穷的想象力。
因土地流转而改变的乡村生活
秋冬之际,正午的太阳暖洋洋地照在河北省东光县古树于村王大妈的院子,50多岁的王大妈慢悠悠地晒着棉桃。
以前,王大妈可没有这么悠闲。她对记者说,“我家里有十几亩地,过去在秋季,正是收获的季节,我真是忙不过来,仅仅玉米棒子,就有一座小山那么高,还有很多棉花,还要种麦子,往往累得腰都直不起来。”
王大妈一家的变化始于2008年。
这一年的10月,中央召开了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正是在这一年,古树于村村民王杰华在村里开始进行土地流转,王大妈等村民的生活就此改变。
王杰华告诉记者,“我们是通过合作社的模式来进行土地流转。2008年我和其他4个村民成立了古树于合作社,经过近5年的发展,现有社员2300人。从2008年秋后开始,合作社吸收村民流转的土地入社,2008年合作社共接受流转和入股土地890亩,种植收入稳定的小麦、玉米等大宗作物,如今我们经营的耕地已达到3000亩。”
如今已是古树于村合作社会长的王杰华告诉记者,以合作社的模式进行土地流转,给这个村子带来的变化是意想不到的。
一是增加了土地种植面积,在2009年,对社员流转进入合作社的土地,由合作社进行统一整理,增加种植面积90亩。二是提高了抗灾增产的能力。2009年开春时,麦田面临严重的干旱灾害,为此合作社迅速采取措施,投资16万元打了一眼300亩的深井,购买了变压器、潜水泵等设备,铺设了2700米管道,小麦得到了及时灌溉和科学管理,亩产达到了1000斤左右,每亩增产20%以上。三是通过土地流转实现了规模化种植,能显著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种地成本大大降低。“比如,现在我们的农资,包括农药化肥等,都是直接从厂家购进来的,一吨要便宜300块钱。” 王杰华说。四是解放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以前古树于村外出打工的村民不到50人,如今则有120多人。
王大妈告诉记者,以前儿子、儿媳均在家务农,收入较低,现在除留了几亩口粮地外,将10亩地流转给合作社了,不用被拴在土地上了,而且每年每亩土地流转费有500元,与自己种地收入相差不太大,现在他们都在外打工,月收入能在4000元左右。
王杰华表示,与一般的土地流转方式如种粮大户相比,合作社这种模式具有更大的优势。
一是可以用合作社的平台吸纳资金,进而从资金入手,逐步做大,能增强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合作社做大了,可以请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来管账,各环节均有流程,便于管理和监督,也更容易赢得百姓的信任。三是合作社的模式能吸纳村党委村委两委人员的进驻,有利于工作的推进。
自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部分地方开始土地流转的探索。从形式上来看,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模式。
比如,2011年以来,安徽省宁国市出台了《宁国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按照自愿原则,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实现土地依法有序流转。
王杰华告诉记者,自己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模式,只要是依法合理流转,有效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农村、农业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三中全会新赋予农民哪些财产权利
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入股等
土地流转是近年来,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后,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到湖北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调研。在交易所大厅,他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涉农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这是一个积极探索。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前提下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既保障基本农田和粮食安全,又通过合乎规范的流转增加农民收入?一系列问题在下一步改革中要好好研究。
为了深入弄清情况,参与《决定》稿起草工作的文件起草组立即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并委托有关单位,进农村,访农民,开展有关农村土地问题专题调研。
11月15日《决定》公布,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黄延信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对于《决定》中的涉农章节,他最关心的有两条,一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二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进行市场交换,农民的财产权利就不能实现价值,也没有增值的空间,这是农村贫穷落后的根源。”黄延信说,给了农民财产权利,又建立了市场,其要义在于“激活农村的要素,尤其是资产要素”,此举不光是增加农民收入,对实现城乡要素优化组合,进而对整个宏观经济都有好处。
《决定》给予农民的更多财产权利有哪些?“"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其中,抵押和担保权能是新的提法。"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也是新的提法。"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公开市场,也是第一次提及。”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巡视员赵鲲对记者说。
今年9月,赵鲲曾去湖南桃江调研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这项工作与《决定》中提到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相呼应,就是为了让农民心里踏实,放心地进行土地流转。
在赵鲲看来,《决定》中的一些政策相当有魄力。“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允不允许抵押、担保,原先一直有争议,担心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后,还不上钱了,银行把地收了怎么办?包括宅基地也是一样。原先一直提让有条件的地方去试点,这次直接放开了。”赵鲲建议,为了避免农民流离失所的情况发生,应当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政策。“比如说有些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或者限制抵押的比例,以确保不出现风险。”
《决定》中提到,“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有转正的希望?黄延信向记者表示,并不能如此关联。“抵押、担保,主要是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至于转让,是大可做文章的,具体的还要研究相关制度,并不是想转让就能转,肯定是有条件的。”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认为,《决定》中提出的农民财产权利,应该特指农业领域的财产权利,即农业性质户口所带来的财产权利,就是关于土地和集体经济的财产权利。
严跃进表示,农民在土地上拥有以下几类财产权利:一、对土地拥有一定年限内的经营权,并可以将拥有的土地进行财产化,作为法律及经济地位的象征。如使用、收益、流转土地的权利。二、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拥有对增值部分的摄取权利。如土地流转中租金升值的部分,也同样归农民享有。三、在让渡土地相应权益时,拥有获取等值补偿金的权利。旧城改造、城乡一体化建设等过程中,更应强化这种权利。如在拆迁中,很多农民并没有拿到与其土地价值相符的补偿款。
对此,湖北孝感籍的大学毕业生彭帅(化名)颇有感慨。彭帅的户口在农村老家,2009年他刚工作时,正值房价迅速上涨的前夜,当时他想在自己工作的二线城市买套房子,但还差一大笔钱,于是还不太懂土地相关法规的他产生了一个朴素的想法,就是用家里的承包地作抵押进行贷款,结果打听了一圈,才发现根本行不通,没有一家银行给他贷款,最终他只能看着房价高涨,望房兴叹。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当时赋予了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些财产权利,我当时就能买上房了。”
激活15亿亩农村土地
严跃进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的魄力,首先体现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我国土地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城市国有土地,其中农村集体土地又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而建设用地又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其中,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宅基地。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到2010年全国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2488万公顷,其中城镇工矿建设用地848万公顷。据专家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可分为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两类。由此可估算出,2010年我国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约为1640万公顷,即2.46亿亩。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告诉记者,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资产,但过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直无法上市交易,不能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权利,屡屡造成征地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的拆迁冲突,而且造成了高地价、高房价和经济过度依赖房地产业的问题。
安徽财经大学中国合作社研究院副院长唐敏表示,正因为如此,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严跃进向记者表示,相比于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提法,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思路进一步深化,一是去掉了“逐步”两个字,二是明确提出了“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比之前笼统的提法“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
在严跃进看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将改变过去城乡二元结构下的土地市场格局。长期以来,国有土地承担了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等功能,但面临数量减少且日益触碰18亿亩耕地的红线;而农村集体用地则面临着僵硬、未盘活的状态。盘活农村集体用地、弥补国有建设用地不足并形成统一的用地市场,已是时代所趋,这将加快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的继续深化步伐。同时,在不改变耕地数量等前提下,土地资源的利用程度将提高,并能实现土地价值的最大化。此外,这对于房地产市场和推进新型城镇化也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郑风田告诉记者,目前在农民的整体收入中,来自财产权利的收入不足3%,这和农民拥有的巨量财产其实是不相适应的。全国2.46亿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中近两亿亩为宅基地,0.5亿亩左右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巨大的土地资产,目前基本上处于沉睡状态,还没有给农民带来财产性收入。暂且不论宅基地,仅0.5亿亩(300多亿平方米)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就足以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国土部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住宅用地供应量为11.08万公顷(11.08亿平方米)。这意味着,理论上,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足以满足房地产住宅用地30年的供应。
据国土部公布,2012年全国土地出让面积和合同成交价款分别为32.28万公顷和2.69万亿元,每亩的价格约为56万元,据此测算,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后,2.46亿亩的农村建设用地价格或高达130多万亿元。
郑风田表示,如果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必将唤起沉睡的巨量资本,给农村及相关产业带来无穷的想象力。
此外,《决定》对于宅基地及农民住房也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即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记者了解到,11月12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闭幕当天,安徽省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对此,分析人士指出,这不排除可能增加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应面积,比如通过宅基地腾退,将多余出来的宅基地进行流转。
此外,据新华社报道,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2.07亿亩,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2%。以此计算,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承包耕地面积为12.77亿亩。据郑风田介绍,目前国内部分试点地区每亩耕地一年可抵押贷款近千元,这一价格并不算高。照此计算,即便不包括农民承包的林地、草地,仅农民承包的耕地一项,每年将撬动1.3万亿元的资金。
农地入市,
农民、政府权益如何分配
不过,对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一改革任务,有专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严跃进认为,最大的难点在于,这将打破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交易收益的现状。
据记者了解,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流转在部分地方已经轰轰烈烈展开,如河北、安徽等地均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市交易方面,各地鲜见试点。专家表示,这或许和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有很大的关系。
近年来,我国实行严格的征地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上市交易,必须由地方政府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交易,地方政府从农民集体手中低价买地,转手再高价卖给开发商,赚得了巨大的价差。
国家统计局和国土部公布的信息显示,最近几年,我国每年的土地成交额都在两三万亿元。郑风田表示,从最近10年来看,地方政府所赚取的土地差价超过10万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向记者表示,如果现在一下子放开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地方政府能愿意吗?毕竟地方政府普遍都面临财政短缺与地方债高悬的问题,有些地方政府甚至依靠卖地过日子。
湖北省随州市的一位副镇长告诉记者,目前自己所在乡镇的财政收入,仅仅能维持基本开支,财政资金时刻都捉襟见肘。现在老百姓要求镇上多安装一些路灯,这个钱财政资金还不一定拿得出来,必须从别的地方省出来,政府不得不依靠卖地过日子。
郑风田表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未来的必然趋势,但前提是明确权益分配机制,防止公权力侵占。
仝志辉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应该保证政府的收益。假如,过去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地是一亩10万元,转手卖给开发商100万元(目前全国平均地价在100万元左右/亩),政府赚了90万元。今后如果实现自由入市,农民一块地同样卖了100万元,但要让政府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相应的收益,这就能避免地方政府的消极不作为。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中,并没有提及此前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而是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分析人士称,不排除中央通过改革税制来重新分配利益关系。
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如安徽在11月12日提出,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但尚无具体执行思路。
唐敏建议,应由政府来搭建交易平台,农民或集体挂牌交易对象。但由于土地情况比较复杂,是特殊商品,如土地的面积、区域、肥力等情况,农民不好把握,这就需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中介结构进行鉴定。同时还应注意规避农村集体组织的基层腐败,一方面制定的土地交易规则要科学,信息要公开;另一方面要有监督系统,保证每一环节都是公平透明的。
严跃进认为,明确思路之后,当务之急是配套工作。首先,必须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顶层设计。同时,要强化土地用途管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运行。此外,还必须完善税收制度。
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对媒体表示,土地制度的改革是从上到下,从宪法到一般性行政法规的系统改革。他举例认为,应取消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买房的规定。这一规定既限制了城镇居民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又堵塞了农村居民获取财产收入的渠道,也不利于城乡居民的文化交流与社会融合。
文章来源:慧通农牧信息资讯转载,欢迎交流垂询!电话:028-65162618转810,业务QQ: 1468256543信息咨询:028-65162618-808,销售:028-6516261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