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201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8日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专家指出,这意味着同业存单业务推进得以落地,也意味着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
《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办法》指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办法》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办法》称,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目前,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有十家机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办法》推出标志同业存单发行开闸。《办法》界定了同业存单性质是定期存款,意味着同业存单应计入贷存比,将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围。
业内人士表示,推出同业存单不仅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负债中市场化定价部分的比重,也有利于建设和完善Shibor基准利率地位、发挥银行间市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作用,推动利率市场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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