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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北京食品安全犯罪5年禁入行业 终身处罚被废止
时间:2012-09-27 08:24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现行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慧通综合报道:

2012年9月26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对“区域退市”制度,起草部门和市人大财经委存在不同看法。
现行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现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食品时,市食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

2011年9月起,现行条例启动修订,征集意见稿沿用了区域退市制度。但2012年9月26日的一审稿,删除了这一制度,仅规定:某种食品的安全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且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监管部门应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

张志宽(北京市食品办主任)昨日在做修订草案说明时坦言,具体尺度把握上有难度,过严有地方保护之嫌,松了又起不到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作用。

赵巨鹏(北京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在做审议意见报告时提出,从2007年起,北京共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措施,在防控食品风险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区域退市措施应继续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也就是说,条例修订不应删除区域退市制度,而且还应进一步补充完善。比如区域退市的后续措施,风险减轻或消失后,下架等临时控制措施如何解除等。

部分区域退市情况

2003年 全市暂停销售山东昌邑的鸡肉产品。

2004年 天津宝坻猪肉、蓟县牛肉被区域退市。

2004年 全市暂停购进销售龙口粉丝。

2005年 责令广东潮安所有果脯蜜饯退市。

2005年 责令天津蓟县所有菌类罐头退出北京。

2006年 清退“许昌”14家不合格腐竹企业所有产品。

2011年 河南60种调味面制品因滥用防腐剂等被退市。

争议 合格产品可能受牵连?
在历次的区域退市中,最轰动、规模最大、社会影响最大的,当属2005年对广东潮安的果脯蜜饯的整体退市。

究竟达到一个什么程度,才会对某个地区的产品进行整体退市呢?

北京市食品办表示,主要是对区域性集中、且多次出现不合格的食品。潮安果脯当时就是因多次检测出不合格被公示下架,最多的被下架17次之多,甚至有当地著名品牌。此举主要是为敦促当地政府对这个行业的企业加强监管,提高产品质量。

除区域整体退市外,北京市食品办每次都会致函给产地政府,通报情况要求加强监管,食品办人士表示这样取得的效果是很明显的。

当时广东潮安马上与北京方面取得联系沟通,提交详细整改方案,开展为期一个月“地毯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提高蜜饯果脯类的整体合格率。潮州市副市长紧急赴京,与工商商谈最终达成整改共识。不久潮安名优果脯优先“解封”。

不过,问题食品整体退市总是会引起连锁反应。如潮安果脯整体退市时,北京各大超市下架所有潮安果脯。重庆、成都等其他城市也效仿北京,500多家果脯企业遭受沉重打击,其中不乏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当时也承认,由于是整体区域性清退,所以不排除一些企业受影响。当然,一位从事食品监管人士告诉记者,退市也不是永久的,而是实行“适时恢复”政策,只要企业认真整改,改进工艺,经过复检合格达到上市要求,可再次进入北京。

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地沟油】
餐厨废弃油脂管理方面,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单独收集餐厨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或者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或者直接排放。

【食品摊贩】
区、县人民政府可按照方便群众、保证安全等原则,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无固定场所商户从事食品经营,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内划定临时区域(点)。

【黑作坊】
本市对可以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以及生产条件和要求。

【食品召回】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可以责令食品生产者依法履行召回义务、食品经营者依法停止销售。

1 【地沟油】

允许餐馆就地处理
对于地沟油的主要“原材料”餐厨废弃油脂等餐厨垃圾,此前征集意见稿约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三大职责: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直接排放到污水管道;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和处置,必须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企业完成。

一审稿对部分职责有所调整。“未经许可,不得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修改为“选择性条款”,餐馆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也可以自建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就地处理。

2 【食品摊贩】

区县政府划定“聚集区”
由食品摊贩等从业者形成的马路市场该否存在?一审稿从立法层面对食品摊贩开禁,区县政府可划定临时区域、确定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

一审稿还确定了监管措施,食品摊贩想要获得“聚集区”的经营权,入场做生意,须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留存姓名、经营品种、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监管措施还应强化,应从立法层面确定食品摊贩公示制度。此外,食品摊贩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

3 【食品作坊】

区县政府发布产品目录
“黑作坊”、“黑食品加工点”一直是北京食品监管的难题之一。一审稿提出“目录管理”思路。但对此,市人大财经委有不同意见。财经委认为,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生产条件,如果授权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那么容易造成区县间标准不一、生产条件参差不齐。

因此,财经委建议,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和生产条件,应该“全市一盘棋”,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例如明确全市统一的食品作坊生产标准,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等。

4 【食品召回】

启动权由企业改为政府
现行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首次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此次对食品召回制度,一审稿做出重大调整。“召回”启动由食品生产企业,改为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只要发现“问题食品”,就应先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责令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经营者停止销售。

而且,一审稿强调,如果“问题食品”的召回原因,非因标签标志、说明书违规,那么“召回”只是“第一步”,监管部门还要继续监管被召回的产品,继续监督生产者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后续措施。

5 【违法处罚】

食品犯罪终身禁入”被删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到,对未获许可证擅自经营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作坊和无固定场所商户,生产或经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等行为,一审稿里均写明,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

而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未满5年的,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对比2012年4月的食品安全条例征集意见稿发现,当时还专门提及了“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但这一点在此次的一审稿中已被删除。

在现行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显然,终身不得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比不得担任公司负责人更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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