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2012年12月21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2013年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关税调控作用,着力提高关税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稳增长、调结构、抓改革、惠民生的方针,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对外贸易平稳增长和平衡发展。
为积极增加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2013年我国将对780多种进口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年度进口暂定税率。
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2013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适当延长化肥淡季税率适用时间并降低淡季出口关税税率,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的征收方式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
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2013年我国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继续对原产于老挝、苏丹、也门等4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及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需要,2013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国2013年进出口税目总数由2012年的8194个增至823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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