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2013年1月8日)国土部部长徐绍史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发布《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土地复垦工作。《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办法》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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