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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公布
时间:2012-09-04 09:42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2012年度中晚稻收购工作,9月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慧通综合报道:

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2012年度中晚稻收购工作,9月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指出,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1.25元/斤,粳稻最低收购价1.40元/斤,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0.02元/斤掌握。

据记者计算,2011年,我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1.07元/斤,粳稻最低收购价1.28元/斤。

这意味着,2012年中晚籼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每斤分别提高了0.18元和0.12元。

相比2011年,国家发改委适当修改了对于委托收储库点的要求。

在去年只要求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的规模和仓容量、仓房条件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该《预案》要求,委托收储库点应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并按统计制度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

《预案》强调,为保证收储中晚稻的储存安全,降低损耗,保持品质,一般情况下对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不搭建露天设施储存。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1年《预案》中提及的“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农民售粮需要设点延伸收购,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必须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中晚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该《预案》并未提及。

《预案》称,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每5日的收购情况及时通报,以便各个部门了解情况。

按照该执行预案,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将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2年9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

《预案》表示,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中晚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区)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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