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据了解,为做好黑龙江省粮食购销工作,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本年度国家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收购期限
水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期限为2012年11月12日至2013年3月31日。在收购期内,挂牌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水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二、收购价格
水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40元(国标三等),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水稻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杂质1%以内,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同时,杂质按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的标准。水分按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6%,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的标准。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另外,粮食收购入库后,由中央财政按最低收购价加收购费用及烘干费用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收购费用为2.5分/斤(含确需集并的县内集并费),其中拨付指定收储库点的收购费用不得低于2分/斤;烘干费用为2.5分/斤。
文章来源:慧通农牧信息资讯转载,欢迎垂询交流!电话:028-65162618转805 业务QQ:2467697782
信息咨询:028-65162618-808,销售:028-65162618-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