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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如何破解“五常大米”的品牌危机?
时间:2015-06-15 08:18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和许多优质农产品一样,五常大米深受假冒伪劣侵害之苦,“调和米”的出现更加剧了品牌保护难度。五常大米百万吨产量与千万吨销量严重不符的乱象,引发社会关注。

慧通综合报道:

五常大米百万吨产量与千万吨销量严重不符的乱象,近日经“新华视点”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像五常大米、郫县豆瓣、章丘大葱等地理标志产品,给当地农民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市场上的“傍名牌”行为屡禁不止,并且侵权行为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这类“傍名牌”“搭便车”的产品有可能并没有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优劣难辨,很难放心,需要制定新的监管规则加以管护。

“调和米”之困是关键所在
和许多优质农产品一样,五常大米深受假冒伪劣侵害之苦,“调和米”的出现更加剧了品牌保护难度。2014年底,五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调查结果显示,当地的“调和米”主要由传统“稻花香”、地产其他水稻、外地水稻,按不同比例勾兑而成。这种以五常水稻所占比例核定价格的“调和米”,几乎都以“五常大米”的名义销售,却鲜有标注产地、品种及调和比例等说明。

据五常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春雷介绍,所谓“调和米”并非简单地把几种米勾兑在一起,而是将不同产地或品种的稻子混合辗磨成米。只有选粒型、品质相似的稻子掺在一起,才能磨出形状、光泽度差不多的米。

由于五常大米享有“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殊荣,市场价格相对较高。一些稻农反映,以五常水稻为主要成分的“调和米”,只有在五常加工才能体现成本和产地优势,而域外加工的“调和米”基本不含五常水稻,多数可以认定为假冒行为。因此,五常市水稻市场呈现单向流动状态:外地水稻源源不断流入,五常市的水稻则很少流出。

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五常市大米企业产能约为400万吨,即使全年满负荷生产,连“调和米”在内产量也不会超过这个数。由此可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五常大米”是在全国各地被假冒出来的,这些大米中根本不含五常水稻,更不用说优质的“稻花香”了。假冒五常大米的侵权行为,也已远非五常一地,正在多个省份发生。

至于五常大米出现“调和米”的原因,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一方面是市场不同消费层次的需求变化所致,另一方面则归于部分加工企业为牟取不当利益使然。

如何在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五常大米的同时,加强对“调和米”现象的规范和引导,已成为破解五常大米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所在。

“地理标志”不能只戴“高帽”
近年来,“五常大米”分获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据介绍,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标志着该产品的特定信誉和质量,经审核批准后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地理标志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文化价值,受我国商标法和世贸组织TRIPS协定等法规所保护。

不过,多种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护身符”,却并未挡住各地假冒伪劣产品对“五常大米”的侵害。据了解,类似这种只为农产品戴“高帽”、缺乏有效保护机制的现象,在地理标志类农产品中比较普遍。依据我国法律权责一致性原则,除商标权利人有品牌保护义务外,前述政府部门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001年7月,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五常大米产地证明商标,对“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全市共有93家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该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

黑龙江省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范丽向记者坦承,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滥用的执法,往往既需要权利人或消费者的举证配合,又需要质量监督等部门的鉴定结论,因此无论在本地还是域外,各地工商部门执法都面临很大难度,搞不好还有可能被对方告上法庭。

“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管理一开始就没跟上,现在更是有需要改进的地方。”范丽说。

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曾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

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曾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不过,目前,尚没有哪个产品被停止使用标志。

2007年,农业部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明示“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但业内人士称,由于这个办法未规定相关执法办法以及罚则,一直未能真正落实。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曾继龙证实,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上,商标权利人、消费者的举报或投诉很少,地方政府基于经济发展环境考虑,对涉企的执法检查要求很严,主动执法检查并不多。

有业内人士认为,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应该从产地做起。无论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保护的都是相应地理位置上的产品。如果产品不是来自相应的地理位置,就不应该受到保护。严格来说,五常的“调和米”所用水稻不是全部来自五常市,调和的“五常米”已经不能算地理标志产品了。

强化监管市场呼唤新规则
近日,“新华视点”针对五常大米何以为盛名所累的报道,引起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视,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品牌保护和发展对策。

赵春雷说,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五常市加工各种“调和米”并不违反规定,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未得到保障。建议修改细化相关产品质量法规,明确标示“调和米”中所含水稻的产地、品种等成分,让消费者明明白白选择,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规则。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总监刘小妹表示,将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五常大米的监管力度,建议五常市建立官方“五常大米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平台”,将五常大米从选种、种植到生产加工、市场销售的数据在平台上集中,形成完整的可溯源信息链。加大对假冒伪劣五常大米的打击力度,尽早研究出台针对特定产地大米的科技鉴别方法。

黑龙江省工商部门还就五常大米的下一步品牌保护工作提出建议:明确市场主体,加强部门执法联动与省外执法合作,提高防伪技术含量,加强信用监管等。

黑龙江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张丽娜介绍,黑龙江省农委将从种植业方面,加强对五常水稻种植的科学指导,努力建设全程可追溯体系,在水稻的种、卖、收等环节全面增加透明度。同时在农产品质量方面,与五常市一起,加大监管力度,让产品质量经得住考验。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培育农产品品牌方面,农业部门将依据市场引导、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努力打造以品牌价值为核心的现代农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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