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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液态石化产品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时间:2012-11-21 16:23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2012年11月21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调整消费税征收政策,扩大了液态石油化工产品征收消费税范围,国内成品油调油市场中的一些避税、逃税行为将因此受到遏制。


慧通综合报道:

2012年11月21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调整消费税征收政策,扩大了液态石油化工产品征收消费税范围,国内成品油调油市场中的一些避税、逃税行为将因此受到遏制。

国税总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并作出解读,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相应分类征收消费税。

这意味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是化工行业标准的常温常压下的液态石油化工产品。

根据公告,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产品,按相应规定征收消费税;其他产品,若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此前,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液体产品在国税局征税的征收范围内。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安迅思息旺能源分析师廖凯舜对记者表示,如果调和油渠道消失,加油站采购成本将大幅增加。目前市场流通的部分调和油中无需掺入应税的油品,即调和汽油成品油完全100%免交消费税,实施新规对采购该种油品的批发和零售企业而言,成本提高更大。采购成本的增加预计将转嫁到下游终端客户身上。

安迅思息旺能源提供的数据显示,国内主流调和93号汽油配方的原料主要为石脑油(比例为30%)、混合芳烃(25%)、MTBE(10%)、非标90号汽油(30%)以及C5(5%),其中石脑油和非标90号汽油在出厂环节已征收消费税,在下游按“汽油”名义销售时可相应凭完税证明进行抵扣,但仍有混合芳烃等40%的进项原料无完税证明,需要企业进行补缴,因而造成调和汽油成本增加约555元/吨。

此外,廖凯舜表示,由于国产燃料油的成本肯定将上升,进口市场可能会升温。

国税总局解释称,2008年燃油税费改革实施后,税务机关随着工作的深化,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这样,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这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这个消费税新政的另一要点是消费税征收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安迅思息旺能源称,即对非生产企业,如果提供不了已交消费税的发票证明,它就需要按生产行为作为征税对象。“这将遏制贸易商挂羊头卖狗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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