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2012年7月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即日起在中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石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的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将以每吨3毛的标准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在以往油污损害赔偿体系中,扮演着幕后角色的货方将开始走上前台。随着基金正式运作,航运公司将可获得风险保障,有效避免发生海上石油泄漏时航运公司的破产。同时,在加害方赔偿能力可能有限时,受害方也可获得基金第二层次的赔偿,不过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基金规定了上限,为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海上航运繁荣 溢油事故频发
近年来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消费比例快速增加,但中国缺油、少气相对富煤的能源现状,促使石油等产品进口依存度逐年上升。
以2011年为例,金银岛提供的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原油进口量为25,378万吨,较2010年的23,931万吨,同比增长6.0%。中国燃料油进口量为26,750,228吨,较2010年的23,014,332吨,同比增长16%。2011年中国成品油(汽煤柴)累计进口量为783.70万吨。
今年1-5月份,我国原油总进口11833.80万吨,石脑油累计进口量为130.91万吨,燃料油总进口12,033,141吨。金银岛分析师表示,中国石油(9.05,0.07,0.78%)对外依存度今年1至5月升至55.2%。预计这一数值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逐年扩大的石油对外依存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上交通运输业的繁荣发展,但油类物质运输量越来越大,发生船舶油污事故的概率和风险也大大增加,溢油事故频发也随之成为成长的烦恼。
据统计显示,1973年-2006年,我国沿海共发生大小船舶溢油事故2635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重大船舶溢油事故共69起,总溢油量37077 吨,平均每年发生2起,平均每起污染事故溢油量537吨。自2005年以来,全国沿海和内河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253起,其中溢油量50吨以上的事故9起。据《中国环境报》报道,近年来,我国沿海发生溢油量在50吨以上的特大溢油事故就有数十起,总溢油量达3万吨以上。
油污损害巨大石油货方走上前台
与陆地污染相比,海上污染情况更为复杂,由于主要发生在河口、港湾及近海水域,以及海上运油线等,一旦发生溢油污染,危害及影响巨大,海洋上的潜水摄食鸟类、鱼类、贝类、海草均会由于海水被溢油污染而死亡,也会影响沿岸旅游业的发展。修复成本更是难以估量,巨大的成本以及风险都在警示着溢油污染以及海洋污染的严重性。
因此为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下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7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
《办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等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都应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财政部可依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需求等因素会同交通部确定、调整征收标准或者暂停征收。
业内人士分析说,基金正式运作后,长久以来在油污损害赔偿体系中,每当油污事故发生后,总是船东推在风口浪尖上,石油货主扮演着幕后角色局面将逐渐改变。
三桶油为缴费主体 受害方保障增加
据能源频道了解到,国内具有原油、成品油(燃料油)等进口资质的,除了“三桶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之外,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3号公告,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中,还有2家具有原油进口资质,16家具有成品油(燃料油)进口资质。
不过分析机构人士认为,民营石油货主所占石油运输的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该基金的缴纳主体实为“三桶油”。金银岛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航空煤油依靠船运进口量536.70万吨,柴油进口量243.83万吨,汽油进口量2.92万吨, 成品油累计通过船运到岸进口量为783.45万吨,按基金规定,只成品油一项,石油货方就需要缴纳235.04万元。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在加害方赔偿能力可能有限时,受害方也可获得基金第二层次的赔偿。不过对任一船舶油污事故的赔偿或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另外,基金正式运作后,也可为航运公司提供风险保障,有效避免发生海上石油泄漏时引起航运公司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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