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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关于开展2012年上半年玉米深加工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7-05 08:50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为实施《粮油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全国玉米深加工业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面加强玉米深加工生产运行情况统计调查监测,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慧通综合报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实施《粮油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落实全国玉米深加工业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面加强玉米深加工生产运行情况统计调查监测,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我局在去年专项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今年上半年规模以上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半年报统计,全面扩大统计范围,继续开展2012年上半年全国玉米深加工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对象
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所有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以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及其衍生产品、酒精的深加工企业(不包括生产玉米粉和饲料的企业),以及以玉米淀粉为原料进行深加工的企业。

二、调查内容
请玉米深加工企业填报《2012年上半年玉米深加工企业专项调查表》(见附件1)。专项调查填报内容包括:玉米深加工企业现有产能及在建技改项目预计新增产能情况;玉米深加工企业主要产品产量、出口量、平均价格及利润情况;玉米深加工产品结构、用途和吨产品玉米使用量;本期主要经济指标和能源消耗及环保指标等。

三、调整部分调查指标
根据2011年上半年专项调查有关省提出的意见以及抽查企业试填报反馈意见,对部分专项调查指标进行了完善修订:一是今年将以淀粉为原料的深加工企业纳入调查范围;二是增加了“本期主要经济指标”;三是增加了“能源消耗及环保指标”的调查;四是对产品出口、产品平均价格和利润的指标进行了完善。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各企业应按照“在地原则”于2012年7月15日前报送《2012年上半年玉米深加工企业专项调查表》,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表材料一份。

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的2012年上半年统计数据,将通过软件自动从专项调查表中提取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三)统计时点为2012年6月30日24时,请填写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

四)请加工企业登录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进入“粮油加工业统计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报送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由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进入“2012年上半年玉米深加工专项调查”页面直接进行数据填报。对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可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报。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部署,加强基层和大型企业统计员培训,督促辖区内加工企业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数据报送工作。要会同发改、环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深加工企业调整整顿专项行动结果情况的跟踪。通过所在地质检、工商、统计等部门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录库”进行查询和收集,建立健全玉米深加工企业名录库,扩大统计范围。

二)河北、内蒙古、山东、吉林、黑龙江、辽宁、河南、安徽、山西、陕西、宁夏等玉米主产省,要确保大型玉米深加工企业不漏统、不重复统计,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尤其是2011年玉米加工用量增幅较快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检查,针对2011年玉米变性淀粉、工业酒精统计调查数量偏小等问题,加强针对性企业数据采集。对产能变化较大的玉米深加工企业以及本地区玉米使用量前十位企业,要采取统计监督检查等办法,现场核查统计台账。数据汇总审核时要与本省(区、市)社会供需平衡调查数据加强沟通和衔接,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中央企业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大型玉米深加工企业集团,应通知其所属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送数据报表,并将其《调查汇总表》和《集团下属企业名单》通过省粮食局审核报送我局发展司。

四)强化数据采集、审核的质量意识,重点加强上半年玉米使用量、产量等数据逻辑审核。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7月25日前完成企业数据审核并提交汇总数据。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在8月10日前将本地(公司)《各地区(公司)2012年上半年玉米深加工企业专项调查汇总表》及《玉米深加工专项调查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其中,电子版形式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报送。

五)请有关重点联系企业将生产运行情况、新形势、新问题、政策措施建议以及健全统计监测体系的建议及时报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联系人:温朝晖、夏丹萍、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903/6837/6972 传真:010-63906932

电子邮箱fzzh@chinagrain.gov.cn
 

文章来源:慧通农牧信息资讯转载于国家粮食局,欢迎垂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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