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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月1日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执行新规
时间:2009-02-25 11:04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作者:未知 点击:

 

慧通报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8号令: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从2009年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口饲料(含饲添加剂)及宠物食品的检验监管,该类产品生产企业需经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方可出口相应产品。在出口报检时需注明产品用途,明确出口用途为动物饲料或人类食用(包括原料及其添加剂)的,不得违规添加化工原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国内外饲料和宠物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凸显,形势更加严峻,一旦饲料原料或添加剂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影响范围可能波及多个国家成千上万的企业,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我国进出口饲料800多万吨,货值约50亿美元。一方面我国饲料行业长期依赖进口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另一方面,我国宠物食品、维生素、氯化胆碱等产品的出口数量已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而国际饲料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

文章来源:慧通农牧信息资讯  欢迎交流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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