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2013年1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今日上午召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新闻发布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一司司长马纯良介绍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的有关工作安排。他表示,食药监总局要求各省局要按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并须严格产品配方和标签管理,及干湿法复合工艺审查。
马纯良表示,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应及时将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式样报送当地省局。按照《细则》有关生产0—6个月龄婴儿配方乳粉所使用的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质量要求,以及产品分段的要求,企业需要更改配方或改变产品名称、包装、标签的,给予1年的整改过渡期。
马纯良表示,对采用干湿法复合工艺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集团公司,其采用湿法工艺生产基粉的工厂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要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一并组织审查。对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省(区、市)的,由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会同基粉工厂所在地省级局组成联合审查组进行审查,同时增加对基粉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审查,确保基粉的质量安全。基粉仅限于集团公司内部的工厂使用。审查通过后,由工厂所在地省级局分别发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页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规格及其工厂名称。对基粉工厂发放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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