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冻猪肉”)收储交易行为,根据国家收储冻猪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冻猪肉收储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冻猪肉收储交易行为。所有参与冻猪肉收储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组织
第四条
冻猪肉收储交易实施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统一办理。
第五条
冻猪肉收储交易通过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华储市场”)的国家储备商品竞价交易系统进行。
第三章 交易者
第六条
参加冻猪肉收储交易的企业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屠宰加工能力强,产品质量好,信誉好,在全国或省内肉类食品加工行业中具有较强实力,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交储任务,最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问题、无重大责任事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和卫生许可证的企业。
第七条
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华储市场交易会员入市参加收储交易。交易会员按照有关程序,由华商中心推荐,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第八条
为保证电子交易安全,对会员实行代码管理。每一交易代码仅代表一个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交易密钥、密码共同构成会员登陆电子交易平台、参与冻猪肉电子交易时的凭证,会员必须注意交易密钥、密码的保存和保密。
第十条
冻猪肉收储交易平台只接受表明会员代码的电子交易指令。会员代码名下通过密钥经身份认证对收储冻猪肉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被视为该会员单位行为,对应该代码的会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交易结果、经济上的损益和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
第十一条
冻猪肉收储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华商中心在冻猪肉收储竞价交易系统的交易平台上预先公布收储数据,包括将收储的中央储备冻猪肉按每300吨分份并逐个标的编码、品种、数量、收储上限价、收储底价、入储库点、规格、质量、加工或入储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
每场次收储交易的开始时间,在冻猪肉收储竞价交易系统的交易平台上预先公布。
第十四条
收储交易报价为冻猪肉入指定存储冷库并完成堆码后的入库结算价格,包括冻肉出厂价(含税、包装费)、运杂费用和入库费用。最高有效报价不超过(含)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高入库结算价格,最低有效报价不低于(含)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低入库结算价格。
第十五条
收储交易由竞卖方从高到低自主报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有效的最低竞卖价成交。同一卖价按时间最早成交。
第十六条
收储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竞价的交易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冻猪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十七条
收储交易最小数量为一个标的,可报卖多个标的;每次减价幅度为10元/吨,按其整倍数变动报价。
第十八条
收储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以“元/吨”为单位(含增值税)。
第十九条
收储交易在每场次交易结束后,竞卖方应对当场次成交情况进行复核。若有异议,应在当场次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华商中心将以电子交易平台核心服务器数据库中的记录为依据作出结论。否则即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合同
第二十条
收储交易使用统一格式的“冻猪肉电子交易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成交后,成交的竞卖方(以下简称“成交方”)与存储冷库(代储单位)、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参加冻猪肉收储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履约保证金专户”帐户上存放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交冻猪肉数量按300元/吨存放。
第二十二条
收储交易中,从会员预存保证金中按成交数量乘以300元/吨暂扣履约保证金。冻猪肉入库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退还会员。
第二十三条
成交方必须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视同竞卖方违约,终止合同执行,交易市场按规定扣除成交方履约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不退。
第二十四条
成交方将冻猪肉运抵指定存储冷库并在数量检验和质量公检合格后,由存储冷库(代储单位)按成交价格扣除入库费用与成交方结算。成交方凭华商中心开具的《中央储备肉入库单》、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中央储备肉公检证书》以及《购销合同》等有效单据与存储冷库(代储单位)结算,存储冷库(代储单位)应在2天内付款完毕。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乘以成交数量各向买方、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卖方会员交易手续费直接从会员的保证金帐户扣交,买方华商中心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收和履约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冻猪肉收储实行送货入库制,由成交方负责将冻猪肉送达指定入储冷库库内交货。
第二十七条
冻猪肉质量公检合格后,公检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证书;华商中心、存储冷库(代储单位)及成交方共同核定商品数量后,华商中心开具《中央储备肉入库单》,代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冻猪肉收储交收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二十九条
冻猪肉入库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各入储库点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交货。如因此延误冻猪肉入库,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交货库点之间,因交易或交货发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解决时,可向华商中心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在交易或交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由华商中心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成交方违约处理。
第九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冻猪肉收储交易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取欺诈手段私下串通交易,操纵市场;
二)向华商中心提交假报告、假资料等;
三)妨碍冻猪肉收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四)不按合同条款履约;
五)拖欠各种款项;
六)诋毁冻猪肉收储交易声誉,破坏交易市场财产;
七)扰乱交易秩序;
八)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
会员发生上述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罚款、暂停交易、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格规范冻猪肉收储交易工作人员行为。凡发现工作人员有受贿、弄虚作假、泄露机密和诱导会员交易等行为的,任何人都可向组织收储的国家有关部门和华商中心投诉。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