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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2)
时间:2015-11-19 06:17 来源:慧通综合报道 作者:admin 点击:
(五)储存和出库环节。严格落实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中储粮及其他中央粮食企业要加强对其直属企业及收储库点内部监管,全面落实国家政

(五)储存和出库环节。严格落实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中储粮及其他中央粮食企业要加强对其直属企业及收储库点内部监管,全面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到货位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安全储存。实行驻库监管员制度,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向每个收储库点(不含三家辅助央企)派驻监管员,张榜公布,备案管理,切实将收储库点的管理责任落到实处,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收储库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也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

委托收储企业及其库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要求正常出库。如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通报;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对委托收储库点拖延阻挠出库、提高并额外收取出库费、提供质价不符信息等违规行为,由地方粮食、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等有关规定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收储库点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并核查处理群众投诉和举报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通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农业发展银行对粮款支付违规企业要给予信贷制裁。

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储存、出库过程中因违规收购、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属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属中粮、中纺、中航等中央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和赔付,由所属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属其他收储库点的,特别是2013年国家临储玉米分贷的地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追缴收购资金和已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造成的损失用当事企业的保证金和其他担保资产进行赔付,赔付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由中储粮分公司、农发行分支机构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追缴。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还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规企业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中储粮分公司要追究直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中粮、中纺、中航等中央企业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建立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会商解决收储和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机制。政策性粮食收储执行主体承担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此前提下,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系统,以及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及其库点进行全方位的巡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要求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好对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的随机抽查,将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每个收储库点,层层传导压力,全面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制定并实施收购检查工作方案,强化人员、物质装备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执法文书,完善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将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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