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通综合报道:
(2013年10月18日)山东威海市日前出台的《威海市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规转让或出租海域使用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们的创新就是要让威海的海洋资源得到市场化的配置,来更好促进经济的发展。”山东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指出。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已经基本成熟,预计年内就可以对外公布。上述海洋局规划科的一位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该《办法》他们参考了多个沿海省份关于海域使用权的相关制度,最终以威海实际,有所创新。
据了解,浙江、福建、辽宁等省份亦相继推出海域直通车,企业通过海域使用权可以进行项目审批和质押贷款,推升海洋经济发展。海域资源的改革也在加速推进。
试水海域使用权流转
《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用途和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其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的,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随之转让、出租。固定附属用海设施转让、出租的,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
其中,《办法》对各职能部门在管理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中的职能进行了界定,规定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威海市海域使用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市政府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其实有一些规定,从国家到地方,多多少少都有,我们这一次是把它做整合,该简化的简化,对于流转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更明确的规范,也算是创新。”上述海洋局规划科负责人指出。
对于海域使用权能否出租,《办法》也作出细致规定,例如,存在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或者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用海行为的、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情况的都不能出租海域使用权。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已基本成型,年底就会对外公布,而在他看来能否真正促进经济发展还得经过市场的检验,他们关注的点仍然是怎样通过法律将市场行为中的利益与责任划分清楚。
海域使用权作用进一步扩大
在国家海陆统筹的海洋经济发展思路下,围填海的审批管理已经成为各沿海省份关注的焦点。对于涉及填海指标的产业,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海域使用权仍然有限,大部分沿海地区尚不能与土地使用权同等进行项目审批和质押贷款。
2012年,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威海中心支行等相关金融单位联合出台了《威海市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管理规定》,对海域使用权抵押授信条件、抵押授信流程、抵押登记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部分地区已经可以通过海域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
据官方资料显示,2013年,威海市利用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单位已有38家,数额为11.13亿元。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平瑛教授认为海域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必定会是未来沿海地区经济改革的方向之一,海域使用权作用也将进一步扩大,但她同时认为这项改革仍然存在很多难点,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进行权益的划分。
也如上述海洋局的官员所坦陈,他们尚不能明确《办法》能够对当地经济到底有什么作用,其关注的问题也是如何进行流转过程中各方行为的规范。
“怕的就是某个单位在流转过程中不公正不客观地占有、利用资源,如何定义和划分权益,显得十分关键。未来还是要依靠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来支配资源。”平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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