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药不仅可以保证养殖成功,而且直接关系到渔药残留水平和水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规范用药,就是要从渔药、病原、环境、水生动物和人类健康等方面的因素考虑,有目的、有计划和有效果地使用渔药,具体应注重以下几点。
(1)正确诊断,对症用药,切忌乱用药或滥用药 施药前要确诊患何种疾病,发病程度如何,然后对症选药、适量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加用药量,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及严禁使用的渔药。
(2)合理给药,注重药效 用药量、用药时间应根据水体体积或鱼体重量以及对药物的适应情况,确定适宜的用药量,不要随意增大或减少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全池泼洒药物,一般在晴天上午10时左右或下午15—16时,于上风口泼施。使用消毒药物时,应避开阳光照射,否则,药物易分解而降低疗效。
(3)注意混合感染的用药治疗 当泥鳅同时发生细菌性疾病和寄生虫病时,一般情况下,先用杀虫药灭虫,然后用杀菌药灭菌。
(4)不可长期单一用药 长期使用同一种药物,易使鱼产生抗药性,从而降低治疗效果。即使治疗同一种疾病,也要注意作用相似的不同药物的轮换使用,并把药物防治与生态防治和免疫预防结合起来。
(5)注意药物之间的拮抗性和协同性 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同时使用时,要考虑能否混用。
(6)加强养殖者规范用药的意识和用药技术的指导培训,建立川药处方制度;完整地记录用药情况也是渔药使用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渔药的残留总是会存在的,难以达到零残留,所以渔药使用中应严格遵守休药期,以保证水产品安全。对于那些休药期不明的渔药,应尽量不予使用,至少不应在养殖后期使用;当渔药的用法和用量及适用对象有所改变时,休药期也必须要有相应的变动;养殖对象在捕捞前,需用药处理时,必须选择在体内代谢消除较快的药物或中草药和微生态制剂,并适当推迟捕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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